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及排除情形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显失公平问题。该原则的适用涉及复杂的法律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及排除情形,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进行全面探讨。
**一、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
情势变更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客观性**:须存在无法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变化,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经济环境剧变等。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导致大量合同履行受阻,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疫情纳入情势变更的客观事由范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2. **不可预见性**:变化应在合同订立时无法被合理预见。如政府突然出台的限购政策对房地产交易的影响,若政策发布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日,则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参考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3. **重大性**:变化需导致合同基础根本动摇,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例如,原材料价格暴涨超过行业通常风险范围,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市场价格正常波动则属于商业风险(《民法典》第533条释义)。
4. **时间性**:变化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贵州省司法厅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政策变化不适用该原则。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处理程序**
1. **协商优先**: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重新协商,如调整价格、延长履行期限等。《民法典》第533条明确要求"协商前置",未协商直接起诉可能被驳回。
2. **司法介入**: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法院需严格审查变更与解除的界限,优先考虑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维持交易(《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 **法律后果**:
- **合同变更**:常见于履行条件部分失衡的情形,如调整租金、分期付款等。
- **合同解除**:适用于履行已无可能或丧失合同目的,如长期租赁合同因城市规划调整被迫终止。
4. **损失分担**: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分配损失,但不可归责方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建设工程合同因环保标准提高而增加成本,法院判决双方按3:7比例分担(中国法院网案例)。
**三、情势变更的排除情形**
以下情形通常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 **可归责于当事人**:如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情势变化,违约方不得主张(《民法典》第590条但书)。
2. **商业风险**:包括一般市场波动、汇率变化等。北京市高院判例指出,钢材价格年度涨幅20%属于可预见风险。
3. **明示或默示承担风险**:合同约定"包干价""固定费率"等条款,视为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
4. **投机性合同**:如期货、期权交易本身以风险博弈为特征,排除情势变更适用。
5. **情势变化未达重大程度**:如服务合同轻微成本上涨,可通过正常经营消化。
**四、实务中的争议与应对**
1. **与不可抗力的区分**:不可抗力强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而情势变更更侧重公平性调整。疫情初期部分法院混淆二者,后续司法解释已明确区分标准。
2.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方需证明变化符合全部要件,实践中常需提供第三方报告(如价格指数、政策文件)。某能源企业成功举证俄乌战争导致天然气采购成本激增300%,获法院支持变更合同。
3. **国际合同特殊考量**:CISG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可通过"艰难情形"(hardship)条款约定处理机制。
**五、完善建议**
1. **合同订立阶段**:建议加入"情势变更条款",明确触发条件、协商程序及处理方式。
2. **争议解决阶段**:注重保存证据链,包括市场数据、往来函件、政府公告等。
3. **立法层面**:需进一步细化"显失公平"的量化标准,避免司法裁量权滥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如同在契约严守与公平正义之间走钢丝,既不能成为违约者的避风港,也不应让守信者承受时代巨变的全部代价。在数字经济与全球化背景下,这一制度的精细化适用将持续考验法律人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