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含义、设立、范围、消灭和实现

北京张敬辉律师
2025-08-12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抵押权的含义、设立、范围、消灭和实现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避免了担保物使用价值的闲置,体现了现代物权法"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
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严格的法律要件。首先,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条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400条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实践中,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动产抵押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财产的范围法律有明确限定。依照《民法典》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抵押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程序是实务中的关键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08条,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包括:(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实现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三种。实践中,抵押权人通常需要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法院裁定准许后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条款无效,但该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抵押权的消灭事由包括:(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抵押权;(4)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问题。《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改变了原《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的规定,使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保持一致,简化了法律适用。
在房地产抵押领域存在若干特殊规则。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实践中需办理预抵押登记。
浮动抵押是抵押权制度中的特殊类型。《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种抵押方式特别适合生产经营者融资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是现代金融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担保形式。《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与普通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债权数额的最高限额性、债权决算期的必要性等特点。根据司法解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处理规则复杂而重要。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原则上留置权最优先,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这些规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担保物权保护强度的价值判断。
抵押权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呈现出几个明显趋势:一是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变,更加注重担保交易的经济实质;二是登记制度日益电子化和便捷化,降低交易成本;三是担保物范围不断扩大,适应新型财产形态融资需求;四是实现程序更加高效,如增设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五是国际化程度提高,吸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等国际先进经验。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抵押权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如数字货币、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区块链技术在抵押登记中如何应用?供应链金融中的动态担保如何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和司法实践作出回应。未来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应当在保障交易安全与促进融资便利之间寻求平衡,既维护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又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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