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怎样保全
1、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保全的规定如下:
(1)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2)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