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的除外。”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当事人请求权的依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密不可分,而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象就是对当事人的诉请,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诉外裁判”或者“漏判”。但是,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知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