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1、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3、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迫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