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作出哪些处理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