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核心内涵、适用范围、例外情形、司法适用规则及原则意义等方面,系统梳理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完整内容,保证逻辑清晰、法理准确。
该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性、纲领性条文。条文明确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该条文将国家司法主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清晰划分了外国人涉刑案件的两种处理路径,普通外国人犯罪适用国内刑事诉讼程序,特殊外交人员犯罪适用外交解决途径,彻底确立了我国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程序适用核心准则,既规范了司法机关办案依据,也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主权的独立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该原则是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最核心、最直接的具体体现,是国际法中“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落地适用。其核心内涵可以完整界定为:凡不属于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外国国籍人员、无国籍人员以及国籍身份无法查清的人员,无论其是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等境内区域实施犯罪,还是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利益、我国公民实施犯罪,或是实施我国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犯罪,只要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符合犯罪构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统一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套诉讼程序办理。整个办案过程完全独立,不受任何外国法律规范、外国司法机关、境外势力的干预与干涉,我国公安、国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审判、刑罚执行等各项法定司法职权。
该原则的本质,是法律明确赋予我国对各类涉外刑事案件的专属、排他司法管辖权。相较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涉外案件具有主体特殊、涉及跨境利益的特点,但只要案件落入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且不存在法定豁免情形,需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整个追诉、审判、执行的全部诉讼流程,都必须严格恪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不得参照、援引或适用任何境外诉讼规则。这一核心要求从程序层面筑牢了国家司法主权根基,保障我国司法体系的统一性、独立性和完整性,避免涉外司法领域出现法律适用混乱、司法主权被稀释的问题。
本原则的适用主体特指所有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涉案主体,覆盖全部涉外刑事案件涉案非本国主体,具体分为三类核心自然人主体:第一类是已明确取得其他国家合法国籍的外国自然人;第二类是无任何国家国籍、不隶属于任何主权国家的无国籍自然人;第三类是因身份资料缺失、跨境身份复杂、无法通过法定途径查实国籍身份的自然人。除自然人主体外,外国法人机构、境外社会组织、跨国非法组织等单位在我国境内外实施涉嫌犯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或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对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同样统一适用本原则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结合我国《刑法》属地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三大管辖规则,同时匹配刑事诉讼程序适用标准,适用该原则的涉外刑事案件可清晰划分为两大核心类型,基本涵盖我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的全部外国人犯罪案件,具体如下:
1. 属地管辖案件。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基本原则,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船舶、航空器等浮动领土内实施犯罪,无论该案的受害对象是中国国家、中国公民,还是其他外国人、外国机构,无论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与我国利益相关,只要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达到追责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开展追诉、审判等全部司法程序,这也是涉外案件中适用最广泛、最基础的案件类型。
2. 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案件。该类案件针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保护管辖类案件,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利益实施侵害、对我国公民实施人身、财产等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该罪名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处罚的,我国司法机关有权追责并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二是普遍管辖类案件,针对海盗、贩毒、跨国洗钱、恐怖主义等我国缔结或正式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明确规制的国际犯罪,无论犯罪地点、犯罪对象、行为人国籍,只要行为人落入我国司法管控范围,我国依法行使管辖权的,一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诉法原则存在唯一法定例外情形,也是涉外刑事司法中的特殊豁免规则,即享有法定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实施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得对其采取普通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启动国内刑事追诉程序,而是统一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处置。该例外为法律明文规定,不属于司法主权的放弃,而是国际法框架下各国普遍遵守的对等互惠规则。
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国内外法定规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范围有明确界定,核心主体包括外国驻华的大使、公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等专职外交官员,同时涵盖驻华外交使团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述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属群体。该豁免制度的设立并非特殊法外特权,而是基于国际通行惯例和国家外交对等原则形成的制度安排,是各国为保障外交职能正常行使、维护国际外交秩序的通用规则,我国设置该例外,是兼顾司法主权与国际外交规则的合理制度设计。
针对享有外交豁免权外国人的涉罪案件,我国司法机关无权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专属处置方式为外交途径解决,具体实务流程为:由我国司法机关查实相关犯罪事实后,固定证据并移交外交部,由外交部作为专属对接部门,向涉案人员所属主权国家驻华外交机构正式提出交涉。常规处置方式包含多种,可根据案件情节、双边外交关系综合确定,主要包括责令涉案人员限期离境、正式驱逐出境、要求所属国依法对涉案人员立案追责、通过双边外交谈判协商处置方案等,全程以外交沟通方式替代国内司法追诉程序。
1. 程序统一、专属适用。我国负责刑事案件办理的各类法定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在承办所有普通外国人涉刑案件时,必须全程、全面、严格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从案件最初的立案审查、线索核查,到侦查阶段的讯问取证、强制措施适用,再到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判,直至最终的刑罚执行、申诉抗诉等全流程环节,均必须遵循国内诉讼程序规范,绝对禁止援引、参照任何外国刑事诉讼法律,也不得随意变通、简化国内法定程序,确保涉外司法程序统一规范。
2. 诉讼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外国人作为涉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我国司法程序中适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现权责统一。一方面,其依法完整享有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法定权利,包括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生效裁判后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援助等全部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其必须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定义务,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办案、遵守庭审纪律、履行生效裁判内容,不得因其外籍身份享有法外特权,也不会因外籍身份被非法剥夺法定诉讼权利。
3. 专属管辖规则精准适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细化的适用标准,精准匹配不同案件类型:针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案件,为方便司法取证、案件办理,可由该外国人入境登陆地、长期居住地、案件关联地以及被害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海盗、恐怖犯罪等国际条约规制的跨国犯罪案件,主要由被告人被抓获地、入境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有适配管辖的案件,全程严格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判,无特殊程序豁免。
4. 国际条约优先补充适用。在涉外刑事司法实践中,若我国已经缔结、正式加入的国际条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针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存在特殊程序规定,且我国未对该条款作出保留声明的,可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作为补充。但该适用规则存在绝对前提,所有国际条约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和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司法主权,始终以我国国内刑事诉讼制度为根本基础,实现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有序衔接。
1. 坚定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该原则通过明确外国人犯罪的程序适用规则,清晰界定我国涉外司法管辖权的边界,彻底杜绝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境外势力干预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禁止境外法律制度凌驾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上,从程序法层面夯实了我国司法独立、主权完整的法律基础,是国家主权尊严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直接彰显。
2. 全面规范涉外司法实践。在该原则确立之前,涉外刑事案件因主体特殊、案情复杂,容易出现法律适用模糊、办案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该原则统一了所有普通外国人涉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标准,为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涉外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有效规避司法适用混乱、程序瑕疵等问题,大幅提升涉外刑事司法办案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公信力。
3. 统筹平衡司法主权与国际惯例。该原则坚守国家司法主权核心底线,对绝大多数外国人犯罪案件坚决适用国内司法程序,同时兼顾国际外交通行规则和跨国交往需求,针对性设置外交豁免的法定例外情形。既避免了因绝对司法管辖引发的外交冲突,又通过对等互惠的制度设计契合国际惯例,实现了司法主权独立与国际外交秩序的有机平衡,适配我国对外开放、跨国交往的现实需求。
4. 有力保障国家与公民合法权益。该原则为打击外国人实施的各类跨境、境内犯罪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法律支撑,明确了我国司法机关追诉外籍犯罪行为人、惩治涉外犯罪的合法程序依据。能够有效震慑各类针对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涉外违法犯罪行为,全方位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稳定、国家利益安全和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筑牢涉外法治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