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本质:根本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行政违法/ 民事侵权。
· 区分:与“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 不同,后者已构成犯罪,只是从宽;本条直接排除犯罪成立。
· 处理:侦查撤案、检察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
依据《刑法》第87 条,法定最高刑对应追诉期:
· 不满5 年有期徒刑 → 5 年
·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 → 10 年
·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 年
· 无期、死刑→ 20 年;20 年后仍需追诉报最高检核准 例外:立案后逃避侦查 / 审判、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未立案,不受时效限制。
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一经特赦,无论程序到哪一阶段,一律停止追责。
五类纯自诉罪,公检法不主动追诉,主动权在被害人: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被害人自愿不起诉、起诉后撤诉,不再追究。
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主体消灭,无法定罪处刑;实务:侦查撤案、审查起诉不起诉、审判阶段终止审理;若已查清完全无罪,可宣告无罪。
其他单行法特别规定免予追责的,从其规定。
1. 立案前:不予立案
2. 侦查阶段(公安/ 监察):撤销案件
3.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刑诉177 条)
4. 审判阶段(法院)
o 情形1(不认为是犯罪):宣告无罪
o 情形2、3、4、5、6:终止审理
1. 法定不追究(第16 条)VS 酌定不起诉(第 177 条第 2 款)
o 16 条:无犯罪 / 法定绝对排除追责,应当不追责;
o 177 条 2 款:已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罚,可以不起诉。
2. 终止审理VS 宣告无罪 只有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才宣告无罪;其余五种一律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