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北京张敬辉律师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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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围绕这条刑诉法核心原则,从法条出处、核心内涵、三大具体要义、司法实践体现、价值意义及和完整无罪推定的区别六大维度展开专业解读,内容严谨且通俗易懂,同时衔接司法实务场景方便理解。

一、法条基础信息

法条原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律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吸收国际通行无罪推定法治精神的标志性法条。

立法定位:该原则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定罪权专属法院的核心规则,厘清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边界,防范公权力随意定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

二、三大核心内涵

1. 定罪权唯一专属: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

定罪权是国家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以及任何社会团体、个人,均无权认定公民有罪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不能宣告有罪;

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程序,但无权最终定罪;

监察机关:负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仅能移送审查起诉,无定罪权限。

即便主体是人民法院,也不能随意定罪,必须满足两个硬性条件:一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开展审判,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质证权、上诉权等全部诉讼权利;二是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缺一不可。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无论侦查、审查起诉还是一审庭审阶段,涉案人员在法律层面一律视为无罪人员。这直接对应司法实践中的称谓规范: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庭审阶段称被告人,绝对禁止提前称呼“罪犯”“犯人”。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疑罪从无规则:庭审中若案件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必须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不能降格定罪或拖延审判;

错案追责兜底:前期侦查、起诉环节出现错误追责,最终法院可通过无罪判决纠正公检机关的错误认定,守住司法公正最后防线。

四、该原则与完整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

完整无罪推定:不仅要求审判前推定无罪,还包含沉默权、非法证据绝对排除等完整配套权利;

权力制约:分割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防止侦查、起诉机关提前定罪,防范公权力滥用;

以审判为中心:夯实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推动案件事实查明、证据质证全部在法庭完成;

误区1:检察院不起诉=认定无罪 ✅ 正确,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涉案人自始法律无罪;

误区3:一审有罪判决作出后,行为人即为罪犯 ❌ 错误,一审判决未生效可上诉,二审终审生效后,才正式法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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