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并非司法机关赋予的权利,公检法机关仅负有保障义务,无权剥夺、变相限制该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核心基本原则之一,核心要义为:任何人在被刑事追诉全过程中,无论涉嫌罪名轻重、罪行大小、认罪态度好坏,自始至终都享有完整、不受非法剥夺的辩护权;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无罪,有权针对追诉机关的指控,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维度进行反驳与申辩。
该原则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刑事诉讼全流程,而非仅适用于庭审阶段,彻底改变过去“审判中心单一辩护”的局限,实现全流程人权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主选择三类辩护模式,三类权利并行不冲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亲自为自己辩护,从被追诉之初即可行使,不受任何阶段限制。即便已经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依旧保留自行辩护的权利,办案机关不得拒绝当事人自行申辩。
·
委托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仅能委托律师;被告人进入审判阶段后,可随时委托辩护人。
可委托辩护人范围:执业律师;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监护人、亲友。
禁止担任辩护人人员:正在执行刑罚、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
针对经济困难、特殊弱势人群,国家免费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强制辩护)两类:
申请援助: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公检法必须依职权主动指派,无需当事人申请):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
三机关分工配合,全程履行告知、配合、保障义务,禁止任何变相阻碍辩护权行使的行为: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当场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得非法限制律师会见、通信,不得阻挠律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及法律援助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完整记录辩护意见并附卷。
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告人辩护权利;庭审中保障辩护人完整发问、质证、辩论权利;落实庭审律师辩护全覆盖,无辩护人的案件不得随意开庭审判。
追诉机关天然拥有公权力优势,辩护权是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核心权利,避免公权力单方追诉造成冤假错案,守住公民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底线。
控方侧重指控犯罪、提交有罪证据,辩方侧重提出无罪、罪轻证据与意见,控辩双方对抗质证,帮助法官、检察官客观全面认定事实,避免片面裁判。
通过辩护方的监督与抗辩,约束侦查讯问、证据收集、公诉、庭审裁判全过程的公权力滥用,推动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
辩护人可依法提出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意见,保障当事人获得罚当其罪的裁判结果,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适用。
误区1: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权。纠正:即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旧享有辩护权,可委托律师见证具结书、提出量刑异议,辩护权不因认罪认罚而消灭。
误区2:罪行极其严重、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剥夺辩护权。纠正:重罪案件反而适用强制法律援助,国家必须指派律师辩护,辩护权无例外情形。
误区3: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不能委托律师。纠正:侦查阶段即可委托律师,仅限制非律师辩护人进入侦查阶段。
一句话概括: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固有权利,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当事人享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三重保障;公检法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控辩平等对抗是该原则的核心内核,最终目的是防范冤错案件、实现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双向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