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刑事诉讼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条文是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最直接、最核心的立法依据,也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化的根本标志。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理论中统一称作程序法定原则,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专属行使、无罪推定原则并列为刑事诉讼三大核心法定原则,全程贯穿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刑罚执行全部刑事诉讼流程,不存在不受程序约束的办案环节。
补充说明:该原则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形成完美的实体与程序双重对应,罪刑法定原则规制刑事司法实体层面,禁止法外定罪、法外量刑,守住实体法治底线;程序法定原则规制刑事司法程序层面,禁止法外办案、程序恣意,守住程序法治底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我国刑事法治不可突破的双重制度防线,缺一不可。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也即程序法定原则,具体是指承担刑事司法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中,无论是公权力的行使方式、具体诉讼行为的开展流程,还是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批、证据的收集固定与审查判断、法庭审理与裁判作出、生效刑罚的执行等全部办案活动,都必须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两高司法解释、公安部办案规定等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开展工作。严禁公检法三机关自行创设法定之外的诉讼流程、随意删减法定办案步骤、变相规避法律强制性程序要求,更不得凭借公权力优势突破程序约束办理案件。
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该原则核心分为立法、司法两层递进式逻辑,两层内容共同支撑起程序法定的完整内涵:
立法层面:有法可依(事前规制)。国家立法机关必须通过成文法律,清晰划定侦查、检察、审判三大司法权力的运行边界,明确各个诉讼环节的职权范围、先后步骤、法定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尤其是拘留、逮捕、搜查、查封、扣押、技术侦查等直接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办案措施,必须做到法律明文授权方可行使,彻底禁止无法律依据、无授权文件的任意办案行为,从源头杜绝程序恣意。
司法层面:有法必依(事中规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大办案机关必须不折不扣遵照法定程序开展诉讼活动,既不能擅自简化法定必经流程、跳过关键权利告知环节,也不能自行增设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更不能倒置办案先后顺序。所有公权力主导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完整的程序合法性依据,程序瑕疵将直接影响诉讼行为效力。
该原则约束对象具备鲜明的单方强制性、权责不对等性,原则仅约束行使国家刑事司法公权力的专门办案机关,普通诉讼参与人不受该原则强制约束。具体约束主体包含:核心三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延伸覆盖行使特殊侦查职权的专门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内部侦查部门、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上述机关只要行使刑事侦查职权,就必须全程恪守法定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普通诉讼参与人,不属于该原则的约束对象。即便诉讼参与人违反庭审纪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庭审中违规发言,一般仅会受到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等轻微程序性惩戒,不会直接导致全案诉讼行为无效;但公检法机关一旦出现同类或程度更低的程序违法行为,就可能引发证据排除、裁判撤销发回重审等严重程序性后果,这也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在程序义务上的核心区别。
严格遵循刑诉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分工规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三大机关分别专属行使,权力不得交叉、不得替代、不得越位。公安机关专属行使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无权直接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专属行使审判权,无权提前介入侦查、自行开展讯问取证;人民检察院专属行使检察权、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不得替代公安机关开展普通案件侦查工作。通过明确权力边界,杜绝自侦自审、权责混同、跨机关越权办案的程序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固定不可逆的法定流程推进,法律预设的办案顺序具备强制性,禁止任何机关流程倒置、环节省略、提前推进。实务典型禁止情形包括:未经立案程序直接对公民开展讯问、搜查等侦查活动;庭审过程中跳过举证、质证环节,直接将案卷材料作为定案依据;剥夺当事人上诉权,跳过二审程序直接启动再审;未送达起诉书副本、未预留答辩期直接开庭审理等,以上行为均属于典型程序违法。
针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必须严格匹配法定适用条件、遵守最长羁押期限、履行内部层级审批与外部告知义务,严禁超期羁押、无证拘留、违规延长逮捕期限。针对讯问、询问、搜查、扣押、辨认、技术侦查等常规侦查手段,必须满足法定办案主体、法定场所、法定时长、法定见证要求,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住宅搜查、夜间违规讯问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全面落实刑事证据裁判规则,所有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满足收集程序合法、庭审当庭出示、控辩双方充分质证三大要求。办案机关取证全过程必须符合程序规范,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法院庭审中必须主动审查侦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对违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从证据源头遏制程序违法,守住案件证据合法性底线。
程序正义的核心落脚点就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办案机关负有法定的权利告知义务。必须全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拒绝非法讯问权、上诉权、再审申诉权;同时保障被害人的报案控告权、委托诉讼代理权、申请抗诉权。严禁办案机关通过程序漏洞、刻意隐瞒等方式,变相剥夺、限制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权利保障缺失本身就是重大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中程序具备独立法律效力,程序违法不属于可以补正的轻微办案瑕疵,而是会触发刚性的程序性制裁后果,且制裁力度和程序违法严重程度直接挂钩,实务与考试中主要分为三类后果:
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最常用后果):针对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变相肉刑、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暴力、威胁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适用绝对排除规则,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无补正空间;针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收集程序违法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同时办案机关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取证瑕疵的,适用相对排除规则,同样予以排除。
诉讼行为直接无效,案件发回重审:针对一审庭审环节严重程序违法,具体包含违反公开审判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违法限制当事人质证权、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等情形,无论案件实体事实是否查清、被告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二审法院都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实体公正无法弥补程序违法带来的效力瑕疵。
直接追究办案人员个人责任: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长期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最终造成冤假错案,或者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规追究政务处分、行政责任;程序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关键提示:刑事诉讼坚持程序独立价值,程序正义并不依附于实体正义存在。即便办案机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要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依然要否定对应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办案不能一味追求惩治犯罪的实体结果,而牺牲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本质是国家强大司法公权力,单方面对抗弱势被追诉人私权利的活动,公权力本身具备天然的扩张性与侵略性。通过刚性、不可变通的法定程序,给侦查、检察、审判三项司法权力划定清晰的运行红线,约束公权力运行全过程,防止办案机关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查封扣押合法财产,从制度层面避免公权力碾压私权利,守住人权保障底线。
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司法机关一味追求查清犯罪事实、严惩犯罪分子,只看重实体结果公正,忽视办案过程的合法性。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凸显了程序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践行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规范透明、合法合规的办案流程,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直观感受到司法公正,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
纵观我国司法实践中纠正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复盘案件全过程可以发现,所有冤案几乎都存在共性问题:前期侦查阶段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审查起诉阶段忽视程序瑕疵,庭审阶段流于形式、未实质审查取证合法性,全程程序失守最终酿成实体冤案。严守法定程序,就是通过标准化流程阻断主观臆断、非法取证等办案漏洞,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前置、最有效的制度防线。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司法人员办案水平、司法理念存在客观差异,若无统一强制的法定程序约束,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办、一地一标准的乱象。严格遵守统一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实现全国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标准化、规范化,避免地方司法机关随意变通法律规定、自行制定办案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刑事诉讼法制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原则名称 | 核心侧重点 | 核心区别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 聚焦办案全过程流程、取证手段、庭审步骤是否合法,全程规制办案程序 | 只约束诉讼过程,不评价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实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过程合法即为符合该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聚焦案件实体结果,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无误 | 兼顾过程与结果,既要求程序合法,更强调实体裁判结果公正,核心落脚点是裁判结果无误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聚焦公检法三机关横向权力关系,规范机关之间协作与监督模式 | 不针对单一办案流程,只调整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配合办案、相互监督制衡关系 |
当下我国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场改革的核心内核就是落实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推动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程序规范化,具体落地体现分为四点:
全面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彻底摒弃以往书面审理、庭外定案的陋习,严格落实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辩论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让庭审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核心场所;
持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程序合法性审查范围,法官庭审中主动依职权审查侦查取证程序,倒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行为,从后端审判反向约束前端侦查程序;
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动态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严厉整治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程序顽疾,保障强制措施全程符合法定程序;
全方位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完整落实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辩论权,通过平衡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弥补被追诉人弱势,依托程序平等保障程序公正落地。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是贯穿我国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石性基本原则,凝练来看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十二字:程序法定、程序必守、程序违法有责。该原则的核心价值从来不是辅助司法机关更快查清犯罪事实、高效惩治犯罪,而是通过刚性程序约束强大的国家司法公权力,全方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守住司法公正的底层防线。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程序正义具备独立于实体正义的固有价值,即便实体结果无误,只要办案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该司法裁判就不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