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行政处罚证据,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求,三项特征缺一不可:
客观性:证据内容必须真实存在,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是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或虚构的内容。例如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固定的违法痕迹、留存的实物都符合客观性要求,单纯的主观猜测推断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违法事实存在内在逻辑联系,能够对违法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在查处食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中,当事人的进货台账、不合格检验报告就和待证事实直接关联,而当事人其他合法经营品类的资质文件就与本案无关,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合法性: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收集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非法取得的证据直接排除适用。司法审查中不少案例显示,因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单人取证,最终全案核心证据被法院排除,就是违反合法性要求的典型情况。
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共有八类法定证据,具体为:
书证:以文字、符号等记录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比如营业执照、经营台账、合同协议、整改通知书、进销货发票等。
物证:通过物品的外形、特征、数量、质量等物理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比如不合格商品、违法使用的生产工具、违法搭建的建筑材料等。
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等声像存储介质记录的案件信息,比如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检查录音、公共场所的公共监控录像等。
电子数据:以电子化形式存储的原始信息,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监控录像存储文件、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网店经营后台数据等。近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行政处罚中最为常用的证据类型,实践中需要注意对原始存储介质的固定封存。
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知情人就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需要对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陈述,作伪证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陈述:被调查的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出的说明与申辩,包括当事人自行提交的书面说明、接受询问时作出的陈述等。
鉴定意见: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技术性结论,比如食品药品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结论等,未经法定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不具备证据效力。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特有的法定证据形式,具有优先证明效力。现场笔录需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需要在笔录中注明情况,不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举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核心规则包括:
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收集证据,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得隐瞒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例如在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法定免责条件,行政机关就必须全面收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仅以检验报告不合格直接定案。
执法人员数量要求: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这一要求适用于包括简易程序在内的所有行政处罚程序。
回避规则: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比如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相关执法人员回避。
特殊取证方法: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先行登记保存只是临时固定证据的措施,并非行政强制措施,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全过程记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从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到决定、送达、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确保取证过程可追溯。全程记录制度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核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取证不规范引发的程序争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定排除规则明确了以下几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通过“钓鱼执法”、刑讯逼供、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钓鱼执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诱惑取证”,除查处持续性隐蔽违法的特殊法定情形外,该方式获取的证据一律排除适用。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证据材料;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同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公共区域依法拍摄取得的证据,未侵害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不满足排除条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其认知能力之外的事实作出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复制件、复制品。
证据效力认定遵循以下层级规则:原始证据的效力优于传来证据,原生物证的证明效力优先于其他言词证据形式,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不同层级的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比如行政拘留、大额罚款等对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影响重大的处罚,要求证据能够排除其他合理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确信的程度,这是行政处罚中最高层级的证明标准,要求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适用于一般普通行政处罚案件,要求现有证据能够支撑违法事实认定,符合常理与逻辑,不存在明显的矛盾与漏洞。
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双方对同一事实存在相反证据争议的案件,要求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证明力,也就是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符合下列情形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无需另行举证: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与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免证事实的,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
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违法情形,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处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对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自身意见。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当事人证据的复核义务,最终导致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这是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
义务: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和检查,不得阻挠、妨害取证工作。对于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行政处罚证据制度通过明确的规则约束,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高效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与行政管理秩序,也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范、权利保障等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行政处罚程序公正性的重要基础,准确掌握和适用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必备的核心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