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单位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件如下:
一、主体适格
单位资格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排除个人为犯罪目的设立的“空壳公司”或未经合法登记的组织。
责任人员关联性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与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二、主观方面
意志体现单位整体性
犯罪行为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或授权负责人决定;
个人擅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需排除盗用、冒用情形)。
目的为谋取单位利益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若个人私分则可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客观行为
以单位名义实施
对外以单位名义开展活动(如签订合同、使用公章);
行为与单位业务活动具有关联性(如企业偷税、污染环境等经营相关行为)。
刑法明文规定
仅限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可追究单位责任的罪名(如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四、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如未被吊销执照、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五、处罚的特殊情形
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外情形:部分罪名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排除情形
个人为犯罪设立单位,或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单位被吊销后以原名义实施的犯罪;
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示例:A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所得纳入公司账户,构成单位犯罪;若财务总监私自虚开发票并侵吞款项,则属于自然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