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单位犯罪的分类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体,为了单位利益,经单位决策程序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单位犯罪主要可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类:
一、按犯罪主体类型划分
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例: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例: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按主观罪过形式划分
故意犯罪多数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需体现单位意志(如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例: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过失犯罪少数罪名可由单位过失构成,通常需法律明文规定。例:刑法第135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可因安全管理过失被追责)。
三、按行为表现划分
作为型单位犯罪通过积极行为实施,如生产伪劣产品、非法集资等。不作为型单位犯罪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如污染环境罪中未按规定处理污染物。
四、按法律条文规定形式划分
明示型单位犯罪刑法条文直接规定“单位犯前款罪”或列明单位主体。 例:刑法第346条(环境污染罪明确处罚单位)。
推定型单位犯罪虽未明文规定单位主体,但通过司法解释或条文逻辑可推定单位可构成。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可成为主体)。
五、按刑罚承担方式划分
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我国主流模式,如刑法第31条规定。
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例: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特殊分类(司法实践)
涉众型单位犯罪:如非法集资、传销等,危害范围广。
职务关联型犯罪:如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注:我国单位犯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未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的罪名,不得追究单位责任。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单位决策程序、利益归属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