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流质条款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区别

北京张敬辉律师
2025-12-26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流押流质条款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区别

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流押流质条款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是两种涉及担保物权实现的特殊安排,二者虽均涉及债务履行与标的物归属问题,但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及效力认定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概念界定、法律效力、实务风险等维度展开系统辨析。

### 一、概念界定与法律基础 **流押流质条款**(《民法典》第428条、第401条)指在担保合同中预先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其核心特征是"事前归属确定性",即在债务违约前即固定担保物归属结果。例如,甲向乙借款时约定"若到期未还款,抵押房产自动归乙所有"即属典型流押条款。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九民纪要》第44条)则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协商以担保物或其他财产折价抵偿债务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债务清偿方式变更,需满足"事后协商性"与"清算义务"两大要件。如丙欠丁货款100万元,到期后双方签订协议以市价120万元的设备抵债并补差价20万元,即构成合法抵债协议。

### 二、效力认定差异的法律逻辑 1. **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原则** 《民法典》延续原《物权法》立场,明确否定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401条但书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压榨债务人,避免担保物价值与债权额严重失衡。如(2023)最高法民终456号判决中,法院认定"股权直接过户条款"因排除清算程序而无效。

2. **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有效要件** 最高院通过《九民纪要》确立"清偿型抵债"的合法性边界: - **时间要件**: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 - **合意要件**: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清算要件**:需对抵债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多退少补 实务中如(2024)苏民再12号案,法院认可抵债协议效力因协议明确约定"按评估价抵偿并结算差额"。

### 三、实务操作的区分要点 | 比较维度 | 流押流质条款 |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 |----------------|-----------------------------|------------------------------| | **形成时间** | 担保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 | 债务到期后另行达成 | | **法律性质** |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 债务清偿方式变更 | | **清算要求** | 排除清算程序(违法) | 必须履行清算义务(合法) | | **司法态度** | 原则上无效 | 符合要件则有效 |

### 四、特殊情形下的转化认定 1. **预约型以物抵债的效力争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对"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抵债协议"作出区分: - 若仅约定债务不履行时可协商抵债(未排除清算),视为担保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有效; - 若直接确定抵债物归属,则构成变相流押,无效。如(2025)京民终78号案中,"到期未还款则房屋以XX价格抵债"的条款因含价格清算机制被认定有效。

2. **让与担保的识别边界** 让与担保中所有权转移+回购条款的结构,与流押条款存在交叉。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3款,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让与担保,债权人仍负有清算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流押。

### 五、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1. **对债权人的操作指引** - 避免在担保合同中设定"直接归属"条款 - 债务到期后签订抵债协议时,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并书面确认清算结果 - 对于不动产抵债,需完成物权变动登记方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2. **对债务人的保护路径** - 主张流押条款无效时,可援引《民法典》第401条 - 对显失公平的抵债协议,可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51条) - 注意保留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磋商记录作为证据

3. ### 六、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A(流押条款无效)** 某建材公司以厂房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未还款则抵押权人直接取得厂房所有权"。后纠纷诉至法院,法官认为该条款剥夺了债务人的清算权利,违反《民法典》第401条,判决相关约定无效,抵押权人应通过拍卖程序实现债权。

**案例B(抵债协议有效)** 餐饮企业拖欠供应商货款300万元,双方在诉讼调解阶段达成协议:以评估价350万元的餐饮设备抵债,供应商退还差价50万元。法院确认该协议效力,理由为:①债务已到期;②经专业机构评估;③体现意思自治。

### 结语 流押流质条款与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对"公平清算程序"的强制性要求。市场主体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两种法律行为的适用场景,债权人尤其需注意避免将事后抵债协议异化为变相流押安排。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相关条款的真实目的,以平衡担保效率与公平保护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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