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并存债务承担的概念、特征、法律效力、构成要件
## 并存债务承担的概念与特征
并存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或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这种制度设计既不同于债务转移,也不同于保证担保,而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免除,而是由加入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向原债务人或新加入的债务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存债务承担具有几个显著特征:首先,它是一种多方合意的法律行为,通常需要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承担人三方达成一致;其次,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承担人的加入而免除,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形成鲜明对比;再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连带责任关系,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最后,并存债务承担具有独立性和从属性双重属性,既依赖于原债务关系的存在,又形成新的独立债务关系。
## 并存债务承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债务转移**与并存债务承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完全退出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单独承担债务;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只是增加了新的债务人。这种区别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同,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明确同意,因为其改变了债务履行主体;而并存债务承担实际上增强了债权实现的保障,因此对债权人同意的要求相对宽松。
**保证担保**与并存债务承担在实务中常常混淆,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保证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是作为主债务人之一直接承担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处于同等地位。此外,保证关系受保证期间限制,而并存债务承担则适用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定。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并存债务承担也不同。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不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代为履行不需要债权人同意,而并存债务承担通常需要债权人接受。
## 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并存债务承担一经成立,即产生多方面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实现获得了双重保障,可以自由选择向原债务人或承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双方主张。这种选择权不受限制,债权人无需先向原债务人主张未果后再向承担人主张。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原债务人和承担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债务人而言,其债务负担并未减轻,只是增加了共同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得以承担人的加入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仅在他们之间有效。如果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份额的债务,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对承担人而言,其成为债务关系的正式当事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承担人不得以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除非该抗辩事由专属于原债务人。同时,承担人也不能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承担人履行债务后,在原债务人与承担人有内部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向原债务人追偿。
## 并存债务承担在实践中的应用场景
**企业重组与并购**是并存债务承担应用的重要领域。在企业合并、分立或资产重组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人利益,重组各方常采用并存债务承担方式。例如,母公司在子公司重组过程中加入为共同债务人,既维护了商业信誉,又增强了债权人的信心。法院在(2024)最高法民终321号判决中也确认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认为"企业重组中的债务加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金融借贷领域**也广泛运用并存债务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常常要求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或控股股东加入为共同债务人,以增强债权保障。这种做法不同于保证担保,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对债权人更为有利。特别是在集团企业融资中,核心企业加入成员企业的债务承担,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并存债务承担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部门为增强社会资本方信心,常常以适当方式加入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既不过度增加政府债务,又能提升项目融资能力。这种模式需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防止隐性债务风险。
**房地产联合开发**是另一个常见应用场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各方,为获得融资常常共同作为借款人,形成并存债务承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指出:"联合开发各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应当认定为并存债务承担,各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与证明
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需要具备几个基本要件:**原债务关系有效存在**是前提条件,如果原债务无效或被撤销,承担行为也失去基础;**承担人具有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债权人接受**是必要条件,虽然不像债务转移那样严格要求债权人明确同意,但至少不应表示反对。
在证明标准方面,司法实践对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趋于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
证明并存债务承担存在的证据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约定"债务加入"或"共同承担债务"的书面协议;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愿意共同承担债务的承诺函;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原债务人、承担人和债权人三方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等。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相对较弱。
## 并存债务承担的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法律文书表述**对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如果希望建立债务加入关系,应当在文件中使用"共同借款人"、"连带债务人"、"债务加入"等明确表述,避免使用"保证"、"担保"、"督促履行"等可能引起歧义的词语。在(2024)京民终456号案中,法院正是因为协议中使用了"甲方同意与乙方共同作为债务人"的表述,才认定构成并存债务承担而非保证。
**债权人角度**应当注意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选择。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不存在保证期间问题,承担人的责任也更重。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人出具明确的债务加入文件,并在诉讼中将原债务人和承担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债权人也要注意审查承担人的资信状况,避免加入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
**承担人角度**则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并存债务承担意味着成为主债务人之一,责任重大。承担人应当清楚了解原债务的真实情况,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并与原债务人明确约定内部责任分担及追偿机制。在商业决策中,承担人还应当考虑债务加入对自身资产负债表和融资能力的影响。
**原债务人角度**虽然并存债务承担不直接减轻其责任,但在商业谈判中可以作为一种妥协方案,既满足债权人增强债权保障的要求,又避免立即清偿全部债务的压力。原债务人应当与承担人明确约定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承担人履行后向其追偿时产生争议。
## 并存债务承担的特殊问题处理
**涉外债务加入**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跨境担保和债务重组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加入**也值得关注。当原债务人或承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有特殊规则。特别是,如果承担人履行债务后向原债务人追偿,这种追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和处理需要特别注意。
**债务加入的撤销与解除**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争议。原则上,债务加入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撤销,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当事人可能主张撤销。对于长期债务关系,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解除条件,但这种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税收影响**是商业决策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债务加入可能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处理问题。特别是在企业重组中,不同的债务处理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后果,需要提前进行税务筹划。
## 结语
并存债务承担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债务安排方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交易安全,优化资源配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并存债务承担的应用将更加广泛,相关法律规则也将更加明晰。市场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工具,实现商业目的的同时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