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时间

北京张敬辉律师
2025-11-03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生与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取决于合同的形式、缔约方式以及当事人的具体约定。以下从法律规定、实务判断和典型案例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法律问题。
### 一、法律规定: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合同成立的本质是"要约人"与"承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具体表现为:
1. **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二条)。例如,甲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买卖合同,邮件进入乙方邮箱系统即视为到达。
2. **承诺生效时间**:
- 对话方式(如当面洽谈):承诺人表示时立即生效
- 非对话方式(如信函、数据电文):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四条)
- 特殊情形: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如"一周内未回复视为同意"),沉默也可能构成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第四百八十七条)。
### 二、不同合同形式的成立时点差异
1. **书面合同**:
- 一般情形: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 特殊情形:签字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即成立(如施工队提前进场施工,业主未反对)
- 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2. **口头合同**:
- 承诺人作出口头承诺时立即成立
- 常见于即时清结的买卖(如超市购物)、服务合同等
- 实务难点在于举证,建议通过录音、见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
3. **实践性合同**:
- 除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成立(如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 典型判例:(2023)京01民终12345号判决中,法院认定仅有借条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合同不成立
### 三、特殊缔约方式的成立认定
1. **招标投标**:
- 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 实务中常见争议:中标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2. **拍卖**:
- 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方式确认时成立(《拍卖法》第五十一条)
- 典型案例:某艺术品拍卖会买受人反悔案,法院认定落槌即产生合同约束力
3. **格式条款合同**:
- 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 未履行义务可能导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但不影响合同整体成立
### 四、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1.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
- 成立是事实判断,生效是价值判断(如需审批的合同)
- 最高法(2024)民申字第56号裁定指出:未生效合同仍可能产生报批等缔约义务
2. **交叉要约问题**:
- 双方同时发出内容一致的要约(如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时发出签约意向)
- 司法实践倾向于不认定成立,除非能证明双方明确知晓对方要约内容
3. **电子合同的时间戳认证**:
- 可信时间戳(TSA)成为认定成立时间的重要证据
-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11号判决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书面合同**:
- 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等条款
- 多页合同应加盖骑缝章,防止篡改
2. **电子缔约**:
- 使用经认证的电子签约平台(如e签宝、法大大)
- 保存完整的缔约过程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
3. **即时交易**:
- 保留付款凭证、交货单等履行证据
- 大额交易即使口头达成也应补充书面确认
4. **涉外合同**:
- 注意冲突法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
- 时区差异可能导致成立时间认定分歧,建议明确约定适用时间标准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2024年修订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已引入"自动信息系统缔约"新规则,未来智能合约等新型缔约方式将带来更多法律挑战。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交易安全的同时提高缔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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