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北京张敬辉律师
2025-07-04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城市住宅产权中的核心概念,其构成涉及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的有机结合。随着我国《民法典》第271条至第287条的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在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方面发挥着基石作用。以下将从法律构成、权利边界及实践争议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 一、法律构成的三元结构
1. **专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排他支配权**
根据《民法典》第272条,专有部分指构造上、功能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空间,如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其认定需满足"物理独立性"(如固定隔墙)和"使用独立性"(可单独登记产权)双重标准。例如,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24年判决的"阳台改造案"中,法院认定封闭阳台虽属专有部分,但外立面仍属共有,禁止业主擅自拆除护栏。
2. **共有权:对共有部分的法定与约定权利**
共有部分包括基础结构(承重墙、屋顶)、公共设施(电梯、配电室)及附属场所(绿地、物业用房)。值得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3条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明确列为共有财产,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车位归属问题,依据《民法典》第275条,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擅自出售。
3. **成员权:参与共同管理的资格**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成员权,包括制定规约、选聘物业等权利。北京朝阳区2023年某小区案例显示,即使未实际入住,业主仍享有投票权,但表决权比例需按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计算(《民法典》第278条)。
### 二、权利行使的边界限制
1. **专有权行使的法定约束**
业主装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杭州2024年某别墅拆除承重墙案件判赔82万元);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民法典》第279条)。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业主"通常被界定为同栋楼全体业主。
2. **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
电梯广告、外墙租赁等收益归属问题常引发纠纷。《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此类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2025年判决显示,物业公司擅自截留广告收益被判处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
3. **成员权的程序性要求**
业主大会作出改建重建决定,需经"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双四分之三"同意(《民法典》第278条)。深圳前海某公寓2024年因未达到表决比例强行加装电梯,被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 三、新型争议与司法实践
1. **新能源设施安装权**
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充电桩安装纠纷频发。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业主有权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不得以"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但应配合安全评估。
2. **数字化共有财产管理**
区块链技术开始应用于维修资金监管。上海市2025年试点"链上业委会",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收益分配,实现共有资产透明化管理。
3. **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权属重构**
北京西城区某危改项目中,法院认定外保温层属新增共有部分,改造后专有部分面积增加需重新计算表决权,体现了产权动态调整特性。
当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仍面临三大挑战:一是机械车位等新型共有物法律属性不明确;二是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各地裁判不一;三是专有部分认定标准滞后于LOFT等创新户型发展。未来立法需进一步细化停车位、会所等特殊财产权属规则,同时建立差异化的表决机制,以平衡大规模社区与小产权公寓的不同治理需求。业主在行使权利时,既要避免"权利绝对化"倾向,也需警惕物业公司越权代行共有权,可通过定期查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参与业主代表巡查等方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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